我国知识产权金融模式的特点和比较分析

来源:山西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        时间:2020-11-23 11:49

前 言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战略部署的积极举措,是知识产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手段。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有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促进创新资源良性循环;有助于建立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增值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全面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

近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现了不少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和案例,为其他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了进一步推动完善落实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措施,促使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的优化,建立知识产权与投资、信贷、担保、典当、证券、保险等工作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促使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显著提升,我们搜集整理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的主要模式,并进行比较分析,以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各方进行参考。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山西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目 录

前言

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的设想(代序)

一、知识产权金融模式

(一)知识产权金融

(二)知识产权金融模式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一)主要模式的特点

1、北京模式

2、上海模式

3、武汉模式

4、浙江模式

5、江苏模式

6、深圳模式

7、青岛模式

8、其他模式

(二)比较分析

三、知识产权保险模式

(一)知识产权保险作用和类别

二)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和主要模式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目的和作用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及主要模式

(三)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四)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附:知识产权金融政策汇编

 

 

 

 

 

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的设想

(代序)

21世纪是一个以创造、创新、创业为特征的世纪,知识经济将占主导地位,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力,成为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科技与金融的有效对接,离不开金融对科技的支持。由于创新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拥有的核心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如何通过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的对接,实现知识产权商品化、金融化、资本化,是当前面临的急需破解的重大问题。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是为加快深化转型综改,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整合太原市和晋中市内的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大学城、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立的综改示范区,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和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充分利用综改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加快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在综改示范区区建设高新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探索知识产权商品化、金融化、资本化,利用市场手段加快创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促进山西省经济转型中知识产权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推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内在动力,加快建设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打造知识型经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金融

(一)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

1、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2、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4、法定性。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产生、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  知识产权金融

知识产权金融是知识产权与现代金融的有机融合,是促进知识产权开发、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金融是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内容的金融业态,出发点是知识产权,落脚点是金融产品,其本质仍然是金融。知识产权是基础,金融支持是目的。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有助于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促进创新资源良性循环;有助于建立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增值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全面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

知识产权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培育、商业模式创新、金融风险防控、知识产权流转等各环节,涵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项内容。

知识产权金融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NPO、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政府不仅投入巨大的资金直接资助科技型企业、创投公司、成立科研院所,还设立限定产业领域的基金,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简称科转基金)、孵育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企业特别是中小创科技型企业是知识产权金融的主要收益方,也是检验科技成果是否具备转化条件的试金石。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中小型企业缺乏科研资金,处于被资助的地位。国外的知识产权金融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都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以色列为例,企业集团通常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下设科研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企业可以将自己研究成果内部自行转化。

(三)  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创新瓶颈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特殊资产,知识产权金融在我国也是一项新生事物。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金融在发展创新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和瓶颈。知识产权金融如何化解风险,疏通瓶颈,更好地激发创新动力和创业活力,通过金融手段让知识产权走向现实生产力,是当前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是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是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是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二、  知识产权金融在我国的探索和启示

(一) 知识产权金融在我国的探索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知识产权与金融不断创新结合,知识产权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外,投资基金、融资租赁、证券化、信托等新型知识产权金融形态在各地涌现,内涵不断丰富。一是知识产权投资基金正在蓬勃发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规模巨大,截至2018年上半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可投资本量约1.69万亿元。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由传统的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资本嗅到了这股风潮,纷纷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基金,表现突出的有国知智慧知识产权股权基金、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广东省粤科国联知识产权投资运营基金、上海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湖南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河南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这些基金的核心使命是帮助国内中小企业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有效获取核心技术专利,建立高价值专利组合,为企业在未来行业发展格局中获取主导权。二是投资基金与质押贷款形成投贷联动效应。秉鸿智融知识产权投资基金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智融宝”业务结合,打造以贷先行,股权投资基金、知识产权运营等增值服务为一体的业务方式,形成“知识产权运营+投贷联动”的运营模式,为北京市中小微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助力企业快速成长。三是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在多地试点成功。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实现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投资项目超过350个,投放金额超过70亿元。广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合盛融资租赁公司也有不菲成绩。四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单落地。安徽省启动知识产权信托交易试点,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与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签约,共募集首期资金2000万元、期限2年。这次试点以知识产权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资金信托,在不改变知识产权权属前题下,将未来一段时间企业知识产权收益权有偿转让给国元信托,由国元信托为企业募集社会资金,信托期满后再由企业以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权为还款基础,对知识产权收益权进行溢价回购。

对市场探索的深入,催生出中国知识产权金融模式的变革与创新。一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各地逐步探索出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提升了银行对知识产权价值认可度,国内涌现出北京、浦东、武汉三种典型模式。北京模式是政府引导的“银行+知识产权”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该模式完全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借助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政府主要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案例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完成首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近年北京模式进一步实现提质升级,中关村发展集团、海淀区财政局、北京智慧财富集团2016年出资4000万元设立智融宝风险池,首年撬动合作银行10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智融宝突出特点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唯一担保方式,不捆绑企业其他资产和信用。截至2018年10月底,智融宝决策项目128个,拟贷金额超过6亿元。这为知识产权金融从理念到制度再到市场交易运营打通了全链条。上海浦东模式是政府主导的“银行+政府基金担保+知识产权反担保”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新区在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2000万元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武汉模式是政府引导的一种“银行+科技担保公司+知识产权反担保”的混合模式。既减轻间接模式中政府的负担,又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风险。首个成功案例是武汉中新化工有限公司以1件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100万元。二是厦门市独创知识产权银行模式。主要特点是分步建设“商业性、政策性与运营性三合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银行。厦门先期选取中国银行海沧支行、农业银行自贸区分行、建设银行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自贸区支行、厦门银行松柏支行、厦门农商银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自贸区支行和浦发银行自贸区分行等8家试点银行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试点特色业务。在此基础上,2017年推动设立国内首家“知识产权特色支行”即厦门农商银行“知识产权特色支行”,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和资本供给,在国内率先建设知识产权银行业务体系,为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出一条新路。厦门还在积极寻求国家对知识产权银行设立的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向社会和市场普遍开放的知识产权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股权投资、知识产权收储与运营、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期权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新模式,努力构建覆盖知识产权市场化全价值链的知识产权金融和运营综合服务平台。三是海南省开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海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导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海南证券局密切配合下,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实施一系列知识产权证券化动作,实现了重大改革创新。比如,聚焦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用担保机制举办五指山论坛,形成《知识产权运营支撑海南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的海南共识》。在此基础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首单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专项计划,奇艺世纪供应链ABS基础资产债权的交易标的物全部为知识产权,评级机构对全部“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ABS”优先级证券评级为AAA。无论是北京、浦东、武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还是厦门知识产权银行模式、海南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都是知识产权和金融创新融合的产物,目的都在于“增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令人刮目相看、持久引领创新的效果。

(二) 几点启示

1、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创新任重道远。

知识产权金融在我国虽然发展很快,创新模式多样,但在我国数量庞大、需求庞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面前,仍是杯水车薪,远未开垦成熟。如何在知识产权金融方面进一步普及理念、完善制度、创新模式,化解知识产权金融工作中评估难、风控难、处置难问题,是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业的关键性课题。必须想方设法拿出长效办法予以解决,推动市场主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从而在服务改革发展全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政府和市场要有机配合。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从各地实践情况看,知识产权金融的各种模式,政府在其中都发挥了重要甚至主导作用,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创新,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引导。但是,知识产权金融是一个市场行为,政府作用有其界限,必须遵守市场规律,政府是不能代替市场的。而是需要和市场有机配合。

3、相关各方要形成合力。

知识产权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培育、商业模式创新、金融风险防控、知识产权流转等各环节,涵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项内容。参与者主要有政府、NPO、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因此,需要各相关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金融的发展和创新。

三、    在山西综改区建设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的思路

(一)   三项原则

1、政策扶持下的市场化原则。知识产权金融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事物,政府的大力支持不可或缺。政策扶持是知识产权金融中心设立的前提,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较为落后的省份,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知识产权和金融的融合是一个市场行为,知识产权是否能转化为财富,是否能被金融认可,必须经受住市场的检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政策扶持引导需要符合市场规律,从行政性操作为主向市场化操作为主转变,在政策扶持下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商业运营下的可持续性原则。知识产权金融是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内容的金融业态,出发点是知识产权,落脚点是金融产品,其本质仍然是金融。金融的一个重要的核心是商业性,而不是政策性,它必须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才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

3、协同配合下的共赢性原则。在市场机制下,理性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想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必须要让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各方获得一定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奖励等外部因素的驱动,这就需要按照合作博弈理论建立“共赢”的市场机制,这种机制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拥有者(出质人)、中间机构(担保机构、评估机构、交易机构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之间利益的平衡,要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的参与各方都能从中获益,这样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才符合市场规律,也才具有可持续性。

(二)   一个基础

政府支持发起的知识产权金融联盟是知识产权金融中心设立的基础。山西省知识产权局联合金融监管部门代表政府对知识产权金融联盟进行指导和扶持。联盟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拥有者(出质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中间机构(担保机构、评估机构、交易机构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等组成。联盟根据政策扶持下的市场化原则、商业运营下的可持续性原则、协同配合下的共赢性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实现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三)   两个抓手

    1、知识产权金融公司

在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中,有多方参与其中,涉及的主体有政府部门、会计、审计、评估机构、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各相关方都有自己的政策规定、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根据合作博弈理论,如果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中各参与方能够相互合作,协调好各参与方的风险和收益比例,那么就更有利于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的开展。由于相关方比较多,各自的规范和职责不同,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分担很难达到一个平衡点,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金融公司,将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法律咨询和调查、担保、处置等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就能够减少博弈成员的利益分配环节,大大提高知识产权金融参与各方的合作效率。公司主要职能是: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牵线对接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机构,管理和运营知识产权金融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处置、流转等,形成投、保、贷一体化运作模式,减少各中间服务机构的协作成本和时间成本,专注于知识产权金融的经营、创新和发展,有利于人才的聚集、信息的聚集、政策的聚集、专业的提升、服务成本的减少、效率的提高、风险的降低。(如图所示)
 

 

金融服务

 

如上所示,在政府支持下,知识产权金融公司位于知识产权金融中心的关键节点,通过知识产权金融中心,可以以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融资,比如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商业银行委托知识产权金融公司组织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对接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担保,商业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和担保情况向企业发放贷款。政府部门根据抵押贷款发放情况拨付扶持资金给知识产权金融公司,由知识产权金融公司对相关方进行补助。同时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金融公司运作效率和结果给予奖励。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逐步形成投保贷一体化的运营模式。


2、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金融业务要依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实现。平台是面向小微高新企业的金融服务门户,拟基于O2O(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商业模式,引领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平台化、标准化和产品化,并通过不断创新,努力打造成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并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高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公司运营。旨在通过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平台构筑、要素引入、高端孵化等途径,将其建设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中心。平台坚持高标准、高定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常态化、制度化模式和运行机制,并发挥好平台助推创新、辐射区域、示范引领的重要作用。

政府可委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承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试点示范任务;承担知识产权强企建设任务,建立跟踪服务、共生发展机制;承担高价值知识产权价值发现及培育运营任务,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的基本定位和核心内容:政策扶持是平台的前提条件和运营保障;知识产权金融是平台的创新特色和基础支撑。知识产权金融是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集聚以及创意设计、研发孵化、知识产权交易、交流展示等核心功能打造一种全新资源,改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增长和解决劳动就业;政策扶持是指充分利用国家给于山西综改示范区先行先试的契机,争取全方位、开放型、扶持型、创新型的政策支持,推动科技型中小微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是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的理论基础。平台把金融和知识产权直接对接,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作用,建立包括信托、担保、典当、金融租赁、知识产权债、小企业集合债、票据以及知识产权期货、期指、第三方网上支付、离岸结算、外汇兑付和与之配套的评估、鉴定、拍卖、审计、检测、法律、监管等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将成为建设山西综改示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将诠释、探索、发展一种新的理念和业态。她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理念,在政策引导下通过市场对知识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创造性挖掘和开发,使知识产权形成一种新型可把握的资源,拉动资本和科学技术在新资源下的合理配置,改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和劳动就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通过知识产权与科技、资本的融合,实现知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作用,深入挖掘和发现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以及产权合作、产融集合、合资合股等最新的商业运营模式,建立一整套包括管控体制、所有制形式、资源共享机制以及分配制度在内的运营体制,使其既具推动知识产业发展的引领性,又具有效运营的示范性。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的目的是探索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资本化,利用市场手段加快创新资源配置,推动知识产权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经济转型中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的深度融合,致力于为山西省综改示范区企业以及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创造高新区更加优良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平台聚合政策导向、产业动向、投融资需求、客户资源、中介机构、融资模式、金融产品等于一体,实现供需无缝对接、快捷交易、智能监控。深度整合投融资服务资源和专业机构,提供科学有效的风控技术与专业运作,同时针对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企业发展规划指导。

平台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为中小微高科技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服务;依据区域产业和金融政策定位细分市场,组织评估机构用定量与定性指标筛选成长性中小微企业,对他们进行信用评级并建立信用档案;组织对企业拟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和审核;办理拟质押知识产权的质押手续;对出现风险的融资风险进行处置;为中小微高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从平台交易客户中挖掘有成长性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上市、并购、重组辅导及融资服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等相关业务培训;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企业发展规划指导。

    本平台有以下功能模块:信息咨询,包括政策取向、法律法规、行业动态、金融动向;会员展示;项目路演,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提供项目及知识产权路演、企业意向融资数额及融资方式、投融资对接、互动交流的金融服务;评价评估,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信用档案建立、共享及应用;产权交易,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报价交易平台;产品推荐,包括贷款、信托、担保、典当、金融租赁、知识产权债、小企业集合债以及各类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推荐;融资模式:各种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介绍和推荐;融资案例展示。

本平台技术架构:用户层,包括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等;渠道层,包括网站、移动终端、呼叫中心;服务层,包括外围支撑、核心服务、运行保障;数据层,包括业务数据、知识产权数据、外部数据、信用档案、其他数据等。

在新的背景下,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不仅必要,而且迫切。创新和创造是必由之路,本平台要以国际化的视野和战略高度,充分吸纳最前沿的发展理念、充分借鉴最先进的管理经验、充分汇聚最尖端的创意资源,通过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平台构筑、要素引入、高端孵化等种种措施,以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平台为抓手和突破口,努力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打造山西省“知识产权金融特区”,进而发挥特区的引领、示范、辐射和推动作用,为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和山西省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  知识产权金融模式

(一)知识产权金融

知识产权金融是知识产权与现代金融的有机融合,是促进知识产权开发、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金融是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内容的金融业态,出发点是知识产权,落脚点是金融产品,其本质仍然是金融。知识产权是基础,金融支持是目的。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有助于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促进创新资源良性循环;有助于建立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增值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全面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

知识产权金融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NPO、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政府不仅投入巨大的资金直接资助科技型企业、创投公司、成立科研院所,还设立限定产业领域的基金,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简称科转基金)、孵育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企业特别是中小创科技型企业是知识产权金融的主要收益方,也是检验科技成果是否具备转化条件的试金石。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中小型企业缺乏科研资金,处于被资助的地位。国外的知识产权金融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都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以色列为例,企业集团通常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下设科研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企业可以将自己研究成果内部自行转化。

(二)知识产权金融模式

知识产权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到政府、NPO、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诸多方面,也涉及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培育、商业模式创新、金融风险防控、知识产权流转等各环节,涵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项内容。知识产权金融模式是指为实现知识产权金融化目的,以知识产权为质押、抵押或基础资产,把知识产权金融过程中内外各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高效率的运行系统,并通过最优形式满足知识产权金融化基础上的企业融资需求的整体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金融可分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个类型。本文仅就国内目前主要的知识产权金融模式进行分析。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旨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因缺少不动产担保而带来的资金紧张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加快,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转换运用也越来越重视。

(一)主要模式

(一)北京模式

北京模式以“中关村模式”为代表,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具体来讲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北京模式中,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不仅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而且还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可以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充当的是主动参与的“创新者”角色。北京市科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并承担了相应的服务功能。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各自按比例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经纬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的是法律风险,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主要承担专利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则主要提供担保,正是因为这些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基本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系列难题,使得北京地区的质押融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这种模式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带来了一定的社会示范效益,并引领北京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快速、全面展开。有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9年底,北京自开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成功案例已达50余例,贷款总额将近6个亿,其中2007年-2009年3年间共达成45笔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合计4.3亿元。主要集中在环保节能、生物医药、IT技术、新材料及影视文化版权等行业,尚未出现坏账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参与到其中的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贷款是完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北京模式的主要做法:一是搭建平台,努力实现企业融资需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精准对接。成立中关村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联盟,已吸纳包括银行、创投、保险、担保、评估和知识产权运营等各类机构40余家。举办联盟沙龙,召开质押融资对接会,探索构建“贷前有辅导,贷时有选择,贷中有监测,贷后有补贴”的全链条、一站式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

二是加强研究,不断深化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服务。开展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现状及融资担保贷款需求课题研究,深入了解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核心专利技术发展状况。推出基于“知识产权运营+投保贷联动”模式的“智融保”产品。

三是主动上门,积极打破政企“信息不对称”瓶颈。2018年以来,走访数十家中关村企业和金融机构,深度沟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制作发放《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辑要》。

四是贴息资助,帮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10家中关村企业提供了1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自2007年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正式实施以来,累计向100家中关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共1110万元,支持贷款金额12.09亿元。

五是风险共担,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中关村模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正式推出适合中关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产品,并推动有关单位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合同,为45个未到期的存量专利质押贷款项目购买保险,保费共计249.23万元,涉及贷款金额2.063亿元。

(二)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以“浦东模式”为代表,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具体是一种“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上海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与上海银行约定承担95%-99%的贷款风险,而浦东知识产权中心(浦东知识产权局)等第三方机构则负责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加快放贷速度,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政府成为了参与的主导方。银行方面,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承担风险为1%-5%,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控制风险最重要,在发放贷款方面比较被动。专业中介机构方面,由于浦东生产力中心作为政府职能延伸承担了95%以上的风险,在评估方面主要是由该中心综合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简单评估,因此专业中介机构虽参与运作,但作用相对较小。

上海模式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大支持政策力度。在2018年修订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中,对开展质押融资业务涉及的专利进行一定的资助,引导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导各区出台专项政策支持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奉贤区设立400万元的政府补偿基金,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二是推出各具特色的融资产品。工商银行推出“评估机构+银行+处置平台”三方合作的产品模式。通过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专利进行价值度评估,分为“优、良、一般、差、不可”五级,以把控专利自身风险。银行通过信用体系把控企业运营风险,依托国际运营(上海)平台对坏账进行处置。浦发银行在原“银行+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产品机制下对产品进行改良优化。上海银行引入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间接授信。

上海模式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截至2009年12月底,上海浦东已向84家企业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6笔、总额为1亿6千多万元。其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在集成电路、电子、材料、新材料、软件等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行业;融资期限从1年拓展为3年,单户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客观来讲,在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出的初期阶段,这些以政府为主导的创新尝试和大胆举措,既促进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又推动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良性循环使用。

(三)武汉模式

武汉模式是一种基于北京、上海浦东的模式基础上的一种混合模式。武汉模式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武汉市中小企业提供贴息支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及立项,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各主管部门发挥了“服务型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且在具体职能上做了一定科学合理的分工。相关金融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表现还是颇为积极,如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已办理了9笔专利权间接质押贷款,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正在尝试推出专利权直接质押贷款。

武汉模式的做法:一是引入评估机构,对企业已获授权的专利进行评估,出具正式价值评估报告,为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参考。确定5家评估机构为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评估机构,畅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流通渠道,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提供便利。

二是引入保险公司,根据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等资料,组织下户调查,出具承保意向书,最终开具保证保险保单。

三是银行对企业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组织下户调查、评审,出具贷款通知书,见到保险机构保险保单后发放贷款。

四是政府启动相关配套机制,实行保险公司、财政、银行5:3:2的风险共担机制,同时为企业提供利息补贴及保费补贴。对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保费享受保险补贴60%,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

可以看出,武汉模式作为一种混合模式,在北京、上海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创新。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截至2010年,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科技担保公司以“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共为11家企业提供了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可见武汉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有一定进展,但是至今尚未推出一笔直接质押贷款

(四)浙江模式

浙江模式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的模式,具体来讲就是“平台+银行+担保公司”合作模式。杭州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杭州银行中国银行滨江支行、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战略协议,共同推动该模式。同时,浙江省还开始启动商标专用权直接质押贷款。浙江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只要向银行提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在经过商标专用权评估、银行核审、银企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取得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即可获得银行贷款。

浙江模式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充分发挥浙江的数字经济优势,广泛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尖端技术,建立杭州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以“知识产权助力创新,专业服务创造价值”为宗旨,以“政府搭台、市场引导、企业唱戏”的体制机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以“数据+运营+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模式,聚焦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等七大板块,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整合,搭建杭州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核心集聚区。将以“立足杭州、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连通国际”的知识创新发展体系为目标,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交易转化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功能,助力知识产权更快、更好地实现价值增值,不断推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发挥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如杭州银行自2009年设立专门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行,以“打造中国特色的硅谷银行”为愿景,持续不断服务成长型科技与文创企业,顺应产业规律、回归信贷本源、创新投资联动,与企业共享成长价值,目前形成了“1+6+N”专营机构体系,同时培养了一支300余人从事科技文创金融的专职队伍,在判断科技文创类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专利技术价值和市场前景上打造专属专业能力,并依托于科技金融专营体系,专业化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近3年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到86%。近年来杭州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一步深耕与发展,得益于在体制、机制、产品和服务方面不断探索与实践。杭州银行以专业专注的发展理念、创新突破的金融服务思维,致力于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服务科技类、文创类等创新经济企业,在这个过程中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近三年来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1亿元(本年已发放8.2亿元)。截至8月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客户121户,贷款余额8.7亿元,无不良贷款。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担保公司的作用,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降低银行自身信贷风险。例如,杭州银行和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物质押给担保公司,高科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与高科技担保公司按2:8模式分担风险。该模式下,近3年来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4.72亿元,服务客户129家次。

四是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的合作,积极寻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支持。

(五)青岛模式

青岛模式在上述模式基础上,引入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保险费资助、中介服务费资助和专利评估费资助等“四补”政策,形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青岛模式”。

据统计,“青岛模式”实施以来,截至2019年7月,青岛市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先后为117家中小企业发放177笔贷款;质押专利1549项(户均质押8.8项),保险为质押专利累计承保金额6.3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5.93亿元,户均贷款340万元左右。

青岛模式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以保险为支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联盟。青岛市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联盟正是由该平台整合社会各方专业资源,组建成立的市场化工作组织。建立风险化解体系,让保险机构化解银行贷款风险,为企业提供三年以内的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支持。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负责协调专利服务、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成立了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联盟,建立并形成“荐、评、担、险、贷”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体系,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三方按6:2:2的比例共同承担融资风险。经过四年的市场化运转,目前,该服务联盟吸引了9家保险公司、16家银行、6家地方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入,成员由成立初期的5家发展到如今的41家,为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在全国的进一步推广不断积攒着市场化商业运作的经验。

二是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服务联盟办公室职能,协调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这种做法,简化企业申请程序,降低质押融资门槛,实现专利融资价值。

三是通过政府财政资助,大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成为了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的有效举措。

(六)江苏模式

江苏省充分发挥上述各种模式之长,探索建立了“平台+政府+银行+保险+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引入保险和资产评估机构,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的形成。

江苏模式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如“我的麦田”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被南京市政府列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是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江北新区、中国(南京)软件谷等多家机构共同打造,通过网站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科技政策解读、专利检索等综合服务。该平台与多家金融机构紧密合作,以中小企业为精准服务对象,开展全国“一站式”知识产权金融智能服务。2019年,“我的麦田”及时入驻上海,助力打造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心。据“我的麦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统计,南京市2019年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成功获得贷款授信审批的共670家,授信金额达20多亿元,较2018年增长108%。南京市融资额度和服务企业户数均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再担保集团、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等8家金融机构以及“我的麦田”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共同启动了“知识产权百亿融资行动”计划,2019年度目标是完成融资80亿元,2020年度力争突破100亿元。

二是政府部门竞相出台扶持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创新举措。南京市明确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予以融资额度2%的风险补助,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推出“宁创贷”,对小微企业发放符合一定条件的弱抵押、弱担保等信用贷款,可给予银行未收回本金部分80%风险代偿。2019年,南京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在江北新区启动建设,打造国家级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试验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物理集聚区和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该中心将打造成涵盖质押融资、交易转让、融资租赁、保险、信托及证券化等要素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体系,已推出首款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永智贷”,以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为支撑,通过流程创新,为平台客户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期之际提供“先还后贷”的融资支持。无锡市建立了“政府+银行+保险+评估机构”共担风险的多元化、多层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明确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等风险补偿业务,政府引导设立2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最高给予80%补偿。据了解,无锡市累计有650多家企业通过专利和商标质押获得了银行贷款,贷款总金额达到35亿元,位居全省前列,无锡政府已为相关企业发放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超过750万元,仅2019年就达260多万元。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向银行提供已结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额1.5%的风险补贴和1%的奖励,各区出台配套企业贴息政策。近年来,带动江苏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22家本地分支行以及16家本外地金融机构共发放共计109亿贷款,真正发挥了财政引导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苏州市还签约了6家重点合作银行,搭建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江苏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中心,促进银行、企业、服务机构交流合作。2019年收集、对接1233家企业、800余条融资需求。2019年,全国地级市第一支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在苏州市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化解融资难。该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今年还将投资4到6支知识产权密集行业的引导基金,基金规模预计达到80亿元左右。

三是积极推出多种金融业态,并推动各种金融业态的融合和相互补充。无锡市推出知识产权多种金融业态,人保财政为企业提供质押融资保证险服务,中都国脉提供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等,农业银行、江苏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苏州银行5家金融机构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贷款业务,另5家银行也正准备推出相关业务。2019年度,无锡市120多家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共15.63亿元,同比增长100%以上。通过知识产权融资,无锡日联科技、曼荼罗软件、腾旋科技等近3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三板挂牌上市,中德美联、智联天地等6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或参股,涌现了信用行科技、海斯凯尔、三联生物等一批细分行业领军企业,威峰科技等9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拟近两年在创业板IPO。江苏也开创了国内首笔无资产抵押、无第三方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将企业拥有的5项软件产品著作权作进行质押登记作为贷款担保,获得了南京银行200万元的贷款。苏州市明确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无需其他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且贷款额度不设上限。2019年,苏州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达23.76亿元,其中千万元以上质押贷款占比近四分之一,“隆力奇”、“雅鹿”等企业商标质押融资额度共近20亿元,为一批本地优质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优质服务。这些做法均为其他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包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苏知贷”融资业务实施方案,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如“知贷通”“专利贷”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深化与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大力推广“知保通”知识产权增信产品;着力扩大知识产权保险覆盖面,扎实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运作,同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 

(七)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建立健全质押知识产权的交易转化机制。即“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政府扶持引导+交易转化机制”。

深圳模式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这是深圳模式的最大亮点。风险补偿基金是深圳市知识产权投融资领域首个基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首期规模3000万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中央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1000万元出资,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出资,存续期为5年。经过公开征集意向管理人和专家评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深圳高新投集团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深圳高新投融资公司为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为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负责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贷款等服务。该基金的设立是有效缓解深圳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项重大工作举措,将通过风险分担的方式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代偿容忍度。风险补偿基金将积极扩大服务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发挥杠杆放大作用。对基金规模十倍杠杆(首期3000万元对应银行贷款规模3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风险补偿池,实际风险损失补偿为25%。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三年内累计参与本基金支持的风险补偿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适用于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引入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在基金存续期内,由银行及担保机构事先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料进行事先报备,如发生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对项目实际损失进行25%的赔付,其余风险由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承担。

二是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和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专业合作,加强协调配合,创新方式方法,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牵头, 与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金融办、深圳银监局相关部门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有关事项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 通,研究审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重大事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是建立公平可信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由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等社会组织遴选若干家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和专业能力、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推荐给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市财政委与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遴选和推荐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是建立健全质押知识产权的交易转化机制。知识产权质押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质押权人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拍卖、协议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实现债权,也可选择在国家专利技术深圳交易展示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新产业技术产权交易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挂牌交易。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资,鼓励和扶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积极探索实现知识产权债券化、证券化,促进知识产权流转。

(八)其他模式

为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启动了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同年9月,又启动了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第二批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的知识产权融资虽有不同的特点,但其主要目的和做法均是面向中小企业,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快速发展。

 

二、比较分析

(一)各模式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来看,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浙江模式引入了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支撑的知识产权质押平台;青岛模式推出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联盟,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江苏在以上模式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创新,特别是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大数据平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出各种金融业态方面有新的举措;深圳模式率先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补偿基金。这几种模式主要涉及到银行、企业、政府、保险、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推出各类金融工具和品种,采用了不同的实现方式和手段,因此具有不同的特点,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代表模式。

从政府、银行、中介机构扮演的角色看,各种模式也有不同特点。

政府角色。虽有这几种模式都注重发挥政府作用,但政府定位和着力点还是有区别的。如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科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并承担了相应的服务功能;上海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与上海银行约定承担95%-99%的贷款风险,而浦东知识产权中心(浦东知识产权局)等第三方机构则负责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加快放贷速度,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政府成为了参与的主导方;武汉模式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武汉市中小企业提供贴息支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及立项,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各主管部门发挥了“服务型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且在具体职能上做了一定科学合理的分工;江苏模式中政府在建立平台、政策引导扶持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青岛模式在建立联盟方面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深圳模式则主要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来发挥作用。

银行角色。银行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金供给方,但各种模式的定位也有区别。如北京模式中,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不仅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而且还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可以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充当的是主动参与的"创新者"角色;上海浦东模式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承担风险为1%-5%,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控制风险最重要,在发放贷款方面比较被动;武汉模式中,相关金融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表现还是颇为积极,如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已办理了9笔专利权间接质押贷款,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正在尝试推出专利权直接质押贷款。

中介服务机构角色。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各自按比例承担一定的风险,其中经纬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的是法律风险,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主要承担专利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则主要提供担保,正是因为这些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基本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系列难题,使得北京地区的质押融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中心作为政府职能延伸承担了95%以上的风险,在评估方面主要是由该中心综合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简单评估,因此并没有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运作;武汉模式中,引入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武汉科技担保公司,该公司在武汉市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与支持下,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应收账款、专利权、著作权等多种权利和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其中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由尝试走向推广。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几种模式虽然具有许多特点和优点,但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个性和共性的问题。例如,就个性问题而言,北京模式:门槛高、小企业难以受益。具体表现为:一是贷款门槛高、风险大,贷款额度一般是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一旦发生坏帐,银行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承担巨大的损失;二是贷款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型和微型企业排除在外。上海浦东模式:政府承担着重要风险。在推行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科技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2006年至2010年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至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资金已达1亿,按2倍杠杆放大,其可撬动商业银行贷款2亿元。然而,该业务开展四年多以来,贷款量只占可贷金额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另一方面,一旦产生坏帐则主要由政府买单,政府将承担较大风险。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也不具备推广价值。因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正在通力合作,尝试推出一种以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且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定位、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全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武汉模式:操作过程中受实际条件制约。武汉直接质押贷款尚未开展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当地银行认为直接质押贷款风险过大,难以控制和操作,不愿意尝试;二是武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水平与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武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客观上难以支撑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大规模开展。浙江、江苏、青岛、深圳模式也不同程度存在相似的问题。

同时,以上几种模式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风险问题,具体为:

一是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是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是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是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经验,加以解决。

 

 

 

 

 

 

 

 

 

 

 

三、知识产权保险模式

(一)知识产权保险作用和类别

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产权和保险的有机结合。保险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知识产权保险将知识产权特性和保险制度优势相结合,利用保险的补偿和普惠性质,可以有效防范知识产权运营风险,提升知识产权使用效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保险对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面向轻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转化,帮助其以知识产权作为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引导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创造。另一类则是围绕知识产权遭受侵害行为进行保护的保险产品,以责任险为主,也是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主要类别。

二)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和主要模式

自2014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以来,知识产权保险取得长足的发展。目前有多家保险公司正在不同试点地区开办或尝试开展各种专利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华泰保险和信达财险等。其中,平安产险的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针对专利维权执行困难、赔偿金额低于维权成本、维权结果难以预测等多个痛点,推出了先行赔付机制,对专利权人的维权进行全面保障;华泰保险推出了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和新技术新产品产品责任保险,即保险公司在专利权人进行维权时赔偿一定的维权费用,其特色在于保险产品保护的是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件专利和专利组合。人保财险公司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体系日趋完善,相继开发了十五款覆盖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专属保险产品,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全生命周期风险,构筑了行业主导、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体系。

除此之外,为了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融资,还探索开发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企业通过购买此类保险,用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时可以增加信用度,借由实现用专利权进行抵押,从而获得贷款。谢一群表示,目前人保财险已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的专利质押方式获得融资超4.7亿元,其中超过1000万元由险资直接投放。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和人保财险开展第二轮为期五年的战略合作,支持人保财险建设知识产权产品创新实验室,系统开发和持续优化涉及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的系列知识产权保障类或功能类保险产品。将一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推广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银保”模式;探索推进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小微企业,探索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形成良性互动的保-贷联动新模式;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评价体系。

为了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融资,还探索开发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企业通过购买此类保险,用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时可以增加信用度,借由实现用专利权进行抵押,从而获得贷款。目前人保财险已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的专利质押方式获得融资超4.7亿元,其中超过1000万元由险资直接投放。

中国人保财险与广东省签署《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合作协议》,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服务。知识产权保险是对知识产权价值有效运用的创新尝试,是一项促进科技和金融资源相融合的创新型工作。深化科技保险服务,是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创新举措。

人保财险积极研发推出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产品,创新性地引入“政银保”模式,率先在广东省中山市实现业务的落地,形成具有复制和推广价值的专利质押保险“中山模式”。这标志着知识产权保险从风险保障产品升级为综合金融服务产品,进一步完善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保险产品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在相应的市场需求下,已经孕育出雏形,但显然还不够成熟,政策上的鼓励有望把此类险种推向最好的发展时机,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保险模式。

一是“中山模式”。“中山模式”采取政府主导、风险共担和市场化运作的实施方式,通过风险资金池撬动合作银行贷款投放量并承担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实行“政府+保险+银行+评估公司”风险共担融资模式,开启了保险助力贷款的新模式,实现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专利价值,贷款便利,融资成本低,为探索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新模式。

二是“德阳模式”。四川德阳专利质押还款保证保险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模式。德阳模式”有五大特点,包括建立政银险估企五方合作融资新机制;政府建立专利质押风险补偿和费用补助专项资金,对企业按贷款额同期基准利率利息总额的40%进行贴息,按保险费和专利价值评估费发生额的50%给予贴费;创新性引入保险机制,以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证保险,降低信贷风险;建立对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激励机制,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分别按企业贷款额的1%进行工作奖励;科知、人行、财政等部门紧密合作,协作共推。

从“德阳模式”的五大特点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只是起着一个桥梁作用,企业能否贷款成功并不是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而是要看银行和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的风险评估,银保单位在企业贷款中扮演着“把关人”的角色。

三是厦门“质保贷”模式。厦门在完善专利质押融资服务和促进机制的基础上,创新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方案“知保贷”,针对在厦门地区发展良好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轻资产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共担机制,由政府、银行、保险、评估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具有申请门槛低、融资成本低特点。

具体来讲,“知保贷”模式,是指由原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评估机构以及本行多方共同合作,由一行向在厦门地区发展良好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统筹管理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相关财政贴息和补贴的贷款产品。知保贷最高额度可达500万。同时,原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提供部分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补贴,减轻了企业融资成本。该政策受到银行、保险、评估及企业欢迎,“知保贷”专利质押融资模式,作为福厦泉自创区厦门样本、厦门经验向全省推广。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整体面临参与主体稀缺、产品相对有限、承保范围不够广以及自身风控难等问题。以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在推广的专利质押融资保险为例,这类产品需要跨越的最大障碍是保险价值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要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而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这给该种保险产品的深入开发造成困难。需要今后在理论上深入探讨,实践中加以完善。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目的和作用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融资者、投资人和发展都带来新的机遇。对融资者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大特点,是其能够在取得融资的同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自主性。在证券化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现有回报或将来的提成(应收账款),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在证券化交易后,发起人仍可保有、并且管理知识产权。这种特点对创新型企业别具意义,因其在取得资金融通的同时,发起人还能对知识产权进行进一步改良或应用,持续提升其价值。此外,证券化融资还可以提供融资者较高的融资杠杆,取得相对便宜的资金。

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具有较佳的流动性。而其风险与报酬在股票和债券之间,因此可作为丰富资产组合的良好投资标的。而证券化所产生的破产隔离效果,可以使投资人直接投资看好的技术或著作,而不必过于担心发起人的经营状况。对于宏观经济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存在,可使不同风险偏好者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从而提升整体经济的效用水平。从经济学分工理论的视角来看,创新型企业可以将风险资产透过证券化转移出去,更专注于知识创新与管理的工作;而专业投资人则通过资产组合来分散所承接到的风险。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有以下作用:

1、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

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百分之十,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百分之六十五,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百分之二十二至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3、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

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

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4、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及主要模式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发布,提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此后,我国先后制定实施多项政策,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驶入了快车道。

1、发行总量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发行总量迅速增长。例如,2018年“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约为4.7亿元。2019年,“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文科一期ABS”)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为7.33亿元;“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为3.01亿元。

2、产品种类和底层资产日益丰富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步伐加快,底层资产日益多元化。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发布,提出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

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对应的底层资产为版权资产,基础资产是爱奇艺与上游企业进行版权交易产生的应收债权,共涉及12个债权人、13笔应收账款债权。

文科一期ABS底层资产为51项专利、著作权,涵盖影视、信息技术等众多领域,基础资产为51项知识产权资产预期现金流形成的应收债权,对应的租赁合同共计10份,承租人13个。

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底层资产是当地11家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103项发明专利和37项实用新型专利,涉及计算机、软件等七大行业。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通过与企业签署两次专利许可合同形成的应收债权。从底层资产来看,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克服了专利评估难、法律适格性1难等障碍,筛选纯专利构建多样化资产池,在此基础上创新基础资产形成方式。两次专利许可不仅让专利基础资产形成了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而且让专利权人一次性获得未来五年的专利许可费,是资产证券化和专利运营的双重创新。

3、信用增级措施不断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成功与否,与信用增级密不可分。不同于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时效性强、难以变现。大部分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占比高、固定资产占比低,信用评级低,如果不进行增信,将难以获得信贷支持。

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采用了超额抵押、优先级与次级结构化分层等传统增信措施,设置了信用触发、提前清偿、权利完善等机制。其基础资产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募集资金总额的1.17倍,由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差额支付承诺人,提供外部增信。

文科一期ABS采用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在产品结构上设置优先级、次级证券,比例分别为94.91%和5.09%;第二,设置了第一与第二差额支付承诺人,分别由文科租赁及其控股股东文投集团担任;第三,设立现金流转付机制,一旦资产服务机构(目前国内通常为原始权益人)信用状况恶化且信用评级低于AA-时,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及应支付的现金流将转移至专项计划开立的账户,确保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财产有效隔离。

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除了借鉴上述两个产品的增信举措外,还进行了创新:第一,专利权人(融资企业)向原始权益人提供5%的融资额作为风险金,如果专利权人不能及时支付专利许可费,风险金可用于抵偿专利许可费;第二,基础资产带来的预期现金流比优先级证券应付利息、本金高20%;第三,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控制人将提供流动性支持。

在综合采用各项信用增级措施后,这三只产品的优先级证券均获得AAA级评级,有效降低了发行利率和融资成本。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优先A1级、A2级证券发行利率分别为5.00%和5.50%。文科一期ABS优先级证券发行利率与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发行利率较为接近。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获得民生银行(5.410, 0.02, 0.37%)和中信银行(5.260, -0.02, -0.38%)等机构投资者踊跃认购,优先级证券发行利率低至4%,低于其他同期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表明增信措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4、产品期限总体较短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为了降低风险,产品期限通常较短。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优先A1级证券的期限约为1年,优先A2级证券和次级证券期限约为2年。文科一期ABS采用“1+2+3”的模式,其中优先A1级证券期限仅为1年,优先A2级、次级证券期限分别接近2年、3年。与前两个产品相比,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ABS期限相对较长,优先级与次级证券期限最长可分别达到4年、5年。

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操作较为复杂,参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费用包括知识产权评估费、法律顾问费、承销费等多项。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期限越长,意味着融资的期限越长,对于融资人来说,平摊到每年的融资费用就越少,最终的融资成本就越低。而对于对投资者来说,期限长则意味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更高的风险。

(三)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知识产权证券化适用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例如,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监管依据是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等。虽然上述规定对证券机构、银行和部分融资企业具有约束力,但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将较为明显。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仅会制约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也会潜藏一定的监管风险。

2、SPV形式单一

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来说,要实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不但需要设立SPV,还必须通过“真实销售”的形式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V。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务中,基础知识产权资产的“真实销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基础知识产权资产定价、SPV的具体职能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已上市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均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根据协议或合同建立的合同或契约综合体,实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非法律主体,并不具有通常意义的法律主体地位,与“真实销售”及由此形成的风险隔离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3、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潜藏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不同于实物资产,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不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自然获得,而是基于法律认可或授予,具有先天的不稳定性。如专利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知识产权部门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而受审查机构知识、经验、技术和掌握信息有限等因素的制约,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商标权也可能因异议被宣告无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不易评估,易受消费者偏好改变、出现替代品、技术更新等因素的影响,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一项市场潜力巨大的专利产品可能很快被更先进的技术产品替代,其市场价值会快速下降而无法产生预期的现金收益,造成知识产权使用方不能及时支付费用,从而带来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可分割性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对应的权利可以独立存在,同一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可以为不同主体所分享,这在版权领域尤为明显。版权作品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等可分别授予不同主体,使得不同主体的权利内容虽然不同,却同时存在于共同的知识产权资产之上。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中,若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的某些权利,被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权利所带来的现金收益可能因其他权利的商业化运作而减少,使得被证券化的资产收益因替代性竞争而被稀释,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知识产权基础资产应收债权的待履约性也会带来潜在的风险。

4、交易处置难增加产品风险

如果知识产权的被授权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授权费或许可使用费,则原始权益人有权处置剩余年限的基础资产及其质押物,将款项用于偿还授权费或许可使用费。完善且具有高流动性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知识产权流转的有力保障。近年来,许多地方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交易市场,部分知识产权运营企业还利用网络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同时提供高附加值的中介服务。但是,这些交易平台普遍存在交易范围有限、缺乏集中性和高流动性等问题,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底层资产的处置、变现难度极大,即便能够变现,回收的现金流也会远远低于基础资产的评估价值。

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作为新生事物,知识产权证券化尚未获得企业、投资者、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为了确保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健康发展,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以打消投资者的疑虑。

1、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建议在宏观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及时修订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及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规,修订和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加快应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建立清晰、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根据登记的顺序和范围,明确知识产权不同受让人的权利和受益范围,并建立公示制度。

三是明晰SPV的法律权责。从国外实践来看,美国和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PV以信托形式为主,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形式能较好地实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建议对我国《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进行完善,将特殊目的信托纳入该规定,同时明确SPV的权责,真正、有效地实现资产隔离及风险隔离。

四是加快整合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降低监管风险。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的主体较多,不确定因素也相应较多。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来看,无论是信息披露内容还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都较为具体。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中,凡是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参与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包括原始权益人、SPV、核心债务人、计划管理人与差额支付承诺人等主体。信息披露内容不但应涵盖知识产权对应权利效率状态、权利边界和范围、许可或授权范围与具体内容,还应及时披露与基础资产有关的诉讼事件、知识产权对应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状态等重要信息。应明确规定资产服务机构需每个季度向投资者发布资产服务报告,披露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状况,动态提示基础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

3、建立科学的操作机制

一是建议设立赎回机制。在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标准条款及资产买卖协议等部分,明确约定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出现重大风险导致抵质押物价值下降,使得知识产权存量许可或授权的价值难以获得有效担保,该部分基础资产将变为不合格,应由原始权益人根据约定价格予以回购或进行替换。

二是采用提前终止机制。可在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标准条款中约定,如果出现基础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累计违约率达到临界值、原始权益人或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担保人经营大幅恶化等情形,应提前终止该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提前进行清算。

三是设立候补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或授权合同具有待履行性,如果授权人未履行义务,将导致被授权人的知识产权价值受损,造成基础资产现金流低于预期。为应对该风险,可前置性地设立候补服务机构,一旦原有的债权人没有或不能按期支付现金流,候补服务机构可对知识产权实施商业化运营,从而提高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