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 时间:2021-04-08 14:06
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指导案例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行政执法委员会审理的第一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推荐作为指导案例。2018年8月16日,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处理决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案例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确定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0年1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发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上述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执法委员会在该指导案例行政裁决中确定了如下原则:确定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载体,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基础,以集成电路样品为参考。该指导案例的认定结论尊重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和保护现状,参考行政、司法实践探索,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一)权利载体的效力认定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获得专有权保护,登记是获得专有权的必要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电子版本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可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载体包括两种形式:复制件或图样、含有该复制件或图样的集成电路样品。两种载体形式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应当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内部反映的布图设计应当与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所反映的布图设计是一致的。但有些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与集成电路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存在不同。此时权利载体是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还是以集成电路样品为准,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给执法实践带来困扰。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无论该布图设计是否投入商业利用,复制件或图样都是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在投入商业利用的前提下,集成电路样品才成为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可见,从登记行为构成要件这个角度来看,复制件或图样处于布图设计专有权载体的核心地位。另外,布图设计专有权经登记后确立,其面向社会公众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社会公众可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例如,社会公众通过查阅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能够直接获取复制件或图样上反映的布图设计,从而避免对受保护布图设计的复制或商业利用,也可以通过改进该布图设计从而促进技术进步;而集成电路样品无法实现这种效果,社会公众通过查阅登记备案的集成电路样品只能得到样品外观,不经专业手段无法得知其内部的布图设计。可见,复制件或图样比集成电路样品的公示公信效力更强。从公示公信效力这个角度来看,应当优先以复制件或图样反映的布图设计为准。
随着集成电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件或图样已经无法清楚完整地展示集成电路内部布图设计的全部细节,至少需要放大千倍以上才能看清楚集成电路内部的层次和具体细节。对于纳米技术而言,放大倍数要求更高。在登记环节,对于比较复杂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来说,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能够清楚完整地展示布图设计全部细节的复制件或图样,显得过于苛求,申请成本也过于高昂。因此有些申请人在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并不能够清晰表达布图设计的全部细节。单独依靠这种不够清晰的复制件或图样,无法与被控侵权布图设计进行准确的对比分析,不利于查明侵权事实。申请人在登记备案时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经过专业手段处理后能够清楚准确地呈现布图设计的任何细微之处,在此基础上与被控侵权布图设计进行对比分析,能更准确地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可见,集成电路样品可以作为复制件或图样的补充,当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存在某些细节不够清晰,对侵权判断存在影响时,在集成电路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样品呈现的布图设计来明确复制件或图样的细节。该指导案例中,权利人在登记时同时提交了涉案布图设计的图样和集成电路样品。经鉴定,图样和集成电路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相一致,因而可以利用集成电路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来辅助确定图样的细节。
综上所述,关于权利载体的效力认定问题,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登记时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能够清晰完整地呈现布图设计全部细节的,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复制件或图样的细节不够清晰,单独依靠复制件或图样无法界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集成电路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呈现的布图设计一致时,可以参考集成电路样品来明确复制件或图样不清晰的细节。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认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或者虽然该布图设计由常规设计组成,但该组合作为整体应当具有独创性。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受保护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部分的复制行为,以及对受保护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商业利用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可见,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以该布图设计的所有独创性区域为准。
由于我国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用登记备案制度,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获得登记备案,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申请登记时需要对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声明,因此经过登记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区域并不明确,社会公众对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缺乏明确预期,容易发生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发生时,如何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司法实务并不多见,也没有统一标准,给执法实践带来困扰。
该指导案例中,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处于存续期间,权利人结合涉案布图设计的图样,在请求书中声明布图设计共有11个独创性区域,并对各独创性区域的设计要点、实现功能进行了具体说明。在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方面,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以该布图设计的所有独创性区域为准,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就全部独创性区域主张专有权,也可以就其中的一部分独创性区域主张专有权。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因而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以布图设计为基础,结合权利人在请求书中的独创性声明,确定权利人主张的保护范围,据此与被控侵权布图设计进行比对分析,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同时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元件和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电路的功能、电路的原理、要实现的效果、处理过程、设计思想等,不应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因此,该指导案例将权利人划分的11个独创性区域认定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布图设计的对应区域进行比对,同时对权利人提交的独创性声明中涉及功能的描述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关于如何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行政执法委员会认为:鉴于布图设计登记时不要求声明其独创性,在侵权纠纷中,应依据权利载体载明的布图设计,结合权利人在请求书中作出的独创性声明,确定权利人主张的专有权保护范围,并以此保护范围为准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此外,对于权利人在独创性声明中涉及设计思想、功能的描述,在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时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