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 山西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山西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        时间:2020-11-21 14: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号)精神,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试行)》(晋财行(2019)184号)规定,为帮助创新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山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创新性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各类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所产生利息的贴息补助、支持企业为获得质押融资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的费用补助、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的补贴、支持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质押融资服务享受补贴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从“科技经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项目立项;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对所立项目按照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对资金使用进行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报、科学评估、公正合理、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贴息补贴,即对以创新性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各类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支付给银行利息的补贴。

对在山西省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融资的部分,按期偿还的,给予贴息补助。 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连续享受贴息不超过2年

同时补贴金额不高于单笔融资年利息额的50%,利息额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第七条 评估费补贴,即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质押融资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法律风险评估费用的补贴。

对由金融机构自主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企业承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法律风险评估费用的,给予企业融资总额的1.2‰一次性补贴,最低补贴36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第八条 担保补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应质押知识产权部分的担保额给予1%的担保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参与质押融资业务的保险机构,享受与担保机构相同的补贴。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第九条 保证保险补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享受与担保机构相同的补贴。根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部分取得融资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评估费补贴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申报条件:
    1、山西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申报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3、申报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可以是与金融机构单独订立的质押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4、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专业评估机构等签订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法律风险评估合同;

5、申报单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且申报单位已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6、融资合同中涉及专利权质押的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涉及的商标权质押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涉及著作权质押的需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资料:

1、山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贷款合同,已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融资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
    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或含有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或保证条款的贷款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版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质押登记证等);
    6、出质的知识产权证明资料(专利证书、专利登记副本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7、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的,提供评估合同、评估费票据;
    8、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申报条件:
    1、山西省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的分子公司;
    2、申报单位与知识产权出质人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合同或保险合同;

3、被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企业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4、被担保企业已经获得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5、被担保企业已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申报资料:

1、山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合同或保险合同;

4、贷款合同,已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融资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版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质押登记证等);
    6、出质的知识产权证明资料(专利证书、专利登记副本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 申报条件:

1、在山西行政区划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2、申报单位与知识产权出质人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二)申报资料:

1、银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材料;

2、企业贷款借据;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4、知识产权登记备案材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每年上半年发布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或通知。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各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专利质押法律状态处于特殊状况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协助审核。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审查报告及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后,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按当年省财政实际预算额度支出。对通过公示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联合行文,列入资金预算拨付计划,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专项资金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事项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知识产权质押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选择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针对知识产权与其它有形资产混合质押融资,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的合理认定。鼓励公益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银行、评估、担保、保险、交易等各类机构,为我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风险控制、价值评估、交易处置等共享服务。充分利用智库力量,为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金融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市、县(区)优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助。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试行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pdf